Privacy Policy

隐私政策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并及时地处理相关问题,智慧生活周事务局(以下称“事务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事务局基于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当使用目的发生变动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诸如另行征求同意等必要措施。

  • 1. 确认与管理网页注册
  • 2. 提供其他服务所需的身份识别、认证
  • 3. 注册资格的维护和管理
  • 4. 通过网络实名制进行实名认证
  • 5. 防止不正当服务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管期限)

  • 事务局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管、使用期限内或者自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经过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使用期限内依法处理、保管个人信息。
  • 不同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管期限如下:
    • ▶ 第1条第1项~第5项:截至活动结束及相关工作处理完成

第3条(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主办方)

  • 事务局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等法律特殊规定时,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主办方。
  • 事务局提供给主办方的个人信息如下:
    • ▶ 首尔数字财团
      • - 首尔数字财团- 个人信息接收方:首尔数字财团

第4条(个人信息的委托)

  • 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事务局按如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 网页维护
      • - 被委托方(受托方)(株)MORENSOFT
      • - 委托的业务内容:网页维护及服务器管理/平台运营与管理
  • 事务局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注明禁止在委托业务开展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禁止转托、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以及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对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处理。
  •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事务局行使要求阅览、订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 第1项行使权利时,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的规定,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权力,事务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时,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方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必须提交《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公示(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要求阅览和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的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 要求订正和删除个人信息时,如果相应的个人信息属于其他法令规定的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
  • 事务局在收到基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提出的阅览、订正·删除、停止使用要求时,应当确认要求阅览等的人员是否是本人或正当的合法代理人。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事务局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 1. 第1条第1项~第5项:邮箱地址(用户名)、密码、姓名、单位、部门、职责/职位、企业分类、关注领域、公司介绍信息等
  • 2. 基于推荐内容和参加企业等目的,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在个人信息保管期限结束、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事务局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 即使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由于其他法令规定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必须将相应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另行保管。
  •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和方法如下:
    • ▶ 销毁流程:事务局会选择符合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事务局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 销毁方法:事务局采用低级格式化(LowLevelForma)等方法销毁以电子文件格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确保无法再次生成记录;对于纸质文件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将使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

事务局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 ▶ 管理措施:制定·施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等
  • ▶ 技术措施: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管控系统、对身份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杀毒软件
  • ▶ 物理措施:限制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出入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插件的安装、运营以及拒绝相关事项)

  • 事务局使用“cookie”来保存并随时读取个人信息,以便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 Cookie是管理网站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电脑的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也会保存在用户电脑的硬盘中。
    • 가. cookie的使用目的:掌握参加者访问的各项服务和网页的访问及使用形式、热门搜索词、访问是否安全等,从而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 나. Cookie的安装、管理及拒绝: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保存cookie。
    • 다. 如果拒绝保存cookie,则可能无法使用个性化服务。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针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为了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及受害救助等,事务局指定以下人员为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 部门名称:SLW事务局
      • - 负责人:KC2
      • - 邮箱:seoul.slw@gmail.com
      • ※ 跳转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 部门名称:SLW事务局
      • - 负责人:KC2
      • - 邮箱:seoul.slw@gmail.com
  • 信息主体在使用事务局服务(或业务)的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投诉、受害救助等事项,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负责部门进行咨询。事务局会对信息主体的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 - 被提供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活动代理业务
    • - 提供个人信息的项目:国籍、邮箱地址(用户名)、密码、姓名、单位、部门、职责/职位、企业分类、关注领域、公司介绍资料等

第11条(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向下列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事务局会竭尽全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阅览个人信息的申请。

  •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受理、处理部门
    • - 部门名称:(株)MORENSOFT
    • - 联系方式:02-6737-5000

第12条(侵权救助方法)

信息主体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有关侵害个人信息的救助等问题。

[下列机构是独立于事务局的机构,如果不满意事务局自主进行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受害救助结果,或者需要更具体的帮助,敬请联系咨询。]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 管辖业务: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请咨询
    •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 电话:(不加区号)118
    • - 地址:(58324)全南道罗州市振兴路9(光伽蓝洞301-2)3楼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 管辖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调解、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 网站 : www.kopico.go.kr
    • - 电话:(不加区号)1833-6972
    •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大楼4楼
  •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队 : 02-3480-3573 (www.spo.go.kr)
  •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6月14日起生效

- 被提供方的保管、使用期限:截至活动结束及相关工作处理完成时